4月 30, 2005

佛教中的女性地位問題

  基督教雖然充滿反現代科學的色彩,與天文學、地質學、生物學多有牴觸,是一個如果要現代化就必須修改基本教義的宗教,但其中的愛人、淑世精神不無可取之處,而關於男女之間的地位問題,我基本上也是贊同基督教的。聖經如此記載:「The wife does not have authority over her own body, but the husband does; and likewise the husband also does not have authority over his own body, but the wife does.」說明了夫婦平權的責任婚姻觀,也有寫到「For just as the woman is out from the man, so also is the man through the woman; but all things are out from God」,說明了「上帝之前,男女平等」的觀念。

  而號稱教義最科學的佛教,卻在這一方面遠遠落後,與現代倡導的男女平權實有一段不小的差距。雖然不是在基本教義上歧視女性,但這種想法卻散見於各律制、經典中,僅就我所知的舉例如下:

一、佛教教團內由尊而卑排下來的位次:比丘、比丘尼、式叉摩尼、沙彌、沙彌尼、近住男、近住女、近事男、近事女,皆是男尊女卑。

二、佛陀為女性出家規定了八項約束稱為「八敬法」,內容為:
  (一)「百歲尼」要禮「初受戒比丘」足。(即使是出家百年的比丘尼,也要對剛受戒的比丘恭敬)
  (二)不罵比丘,不謗比丘。
  (三)比丘尼不得舉比丘過,比丘得舉比丘尼過。
  (四)比丘尼具足戒,需在二部僧中受。(先於尼僧中作本法,再求比丘僧為之授戒)
  (五)比丘尼犯僧殘罪,應在二部僧中懺除。
  (六)每半個月須求比丘教誡。
  (七)比丘尼不應在無比丘處下安居。(為便就近請求教誡)
  (八)安居圓滿,應求比丘為比丘尼作見、聞、疑罪的三種自恣(自由舉罪)。

  基本上,這八條規定直接訂出了「僧尊尼卑」的規矩,也直接否定了比丘尼眾的獨立性。

三、「增一阿含經」和「法華經」皆有記載所謂女人的「五障」,即是不能以女人身成佛、為魔王、為天帝釋、為梵王、為轉輪聖王。認為男女地位並不相同,要成佛還要先轉為男子身。

四、「藥師琉璃光如來本願功德經」內也有如下記載:「第八大願:願我來世得菩提時,若有女人為女百惡之所逼惱,極生厭離,願捨女身;聞我名已,一切皆得轉女成男,具丈夫相,乃至證得無上菩提」、「然彼佛土,一向清淨,無有女人,亦無惡趣,及苦音聲」、「若是女人,得聞世尊藥師琉璃光如來名號,至心受持,於後不復更受女身」。把身為女性視為一種罪惡及痛苦。

  如果不把這些性別歧視的疑點完全釐清,佛教就算擁有再廣大的義理,也必定在推廣上遭遇嚴重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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