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聯合報由江盛所寫的「晚期墮胎 產科天人交戰」。
當懷孕到了晚期,才發現嚴重的胎兒異常,此時如要墮胎,可能需要有不同的作法。
根據英國婦產學會的規定,當胎兒超過22週時,如要墮胎,必須先確定它在出生時是處於死亡狀態的。換言之,先「殺嬰」再「取胎」。
為何不要先「取胎」再放著讓嬰兒自生自滅呢?因為此時挖出來的不再是一坨組織,而是活生生的嬰兒,會哭會叫。如果放著讓他餓死,實在不太人道,倒不如在母親肚子裡先快速殺死。另外,如果嬰兒未死,小兒科醫生往往會基於義務而去急救。反而「墮胎」變成「早產兒」,最後演變成醫療糾紛的鬧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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